武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實務問題(一)
如何恰當判斷被審計單位申報的研發項目是否符合《高新技術 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以下簡稱《工作指引》)規定?
根據《工作指引》規定: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不包括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
承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時,判斷企業所申報的研發項目是否為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注冊會計師主要是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情況表(按單一活動填報)及其佐證資料(包括科研項目立項證明、實施情況、核心技術、創新點及其科研成果),以及詢問企業管理層及相關企業研發人員對企業技術成果及科技成果轉化高新產品獲取的相關情況,會計師一般采用《工作指引》規定的行業標準判斷法、專家判斷法、目標或結果判定法,對申報企業立項實施的研發項目目標核心技術,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簡稱《技術領域》)范圍,研發成功后獲取的科研成果(新技術或新知識)是否屬于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的活動成果,進行職業判斷,也會借助技術專家的判斷意見。
注冊會計師依據上述職業判斷結果,對被審計單位申報的研發項目的合規性作出初步審計結論。
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實務問題(二)
1/如何恰當判斷被審計單位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規定?
《工作指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
承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時,判斷被審計單位所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否為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注冊會計師應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情況表[按單一產品(服務)填報]及其佐證資料[包括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相關的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認證認可的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測報告、對應的知識產權及其編號等材料],以及詢問企業管理層及科技人員等相關人員獲取的相關情況,逐項審核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與《技術領域》范圍內所列技術對應關系,進行職業判斷,必要時可以借助技術專家的判斷。
注冊會計師根據上述職業判斷結果,對被審計單位申報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合規性作出審計結論。
2/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不同報告對比情況說明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研究開發費用”如何取數?
應按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期間費用明細表”中填報的“研發費用”數據填列。另外,小微企業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時,無需申報“期間費用明細表”,故無法獲取其對應“研發費用”比較數據,可不作對比,但應在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編制說明中加以說明。
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實務問題(三)
1、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發生的作為資本化核算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根據《工作指引》對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開展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歸集核算政策規定,會計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屬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判斷標準;只要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其對應的研究開發項目及其研究開發費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定義和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不論是作為資本化核算的,還是作為費用化核算的,都屬于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研究開發費用歸集范圍。
2、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否包括該申報企業下設分公司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
分公司的收入包括。按《工作指引》規定,以申報企業法人主體為歸集核算對象,申報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的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歸集范圍,包括申報企業下設的分公司,但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申報企業持有股權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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